套娃式充会员 智能时代看电视反而更麻烦了?******
智能时代看电视反而更麻烦了?
近期,“看个电视太费劲了”的话题登上热搜。有网民发视频吐槽智能电视视频App收费高,通过电视机下载的视频App看电视剧、电影、动画,居然要分别收费。视频发出后,收到了很多网友的点赞和留言。不少网友表示“你说出了大家的心声”“怀念原来的电视,现在都变味了”“一年下来看电视的费用都高得离谱,导致现在电视机都成了摆设”。人们常说技术改变生活,但网友们的共鸣又不禁让人发问:为何智能电视时代,看电视反而更麻烦了?
其实,网友的吐槽不是否认电视技术的进步及其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便利。智能电视不仅屏幕尺寸大、分辨率高,而且更加轻薄,便于人们节约使用室内空间。从观看体验上说,大家不用再卡着时间等电视台直播,也不用为错过某个精彩的节目或影视片段而遗憾,随时暂停、随心点播,人们有了更多选择权。这种在观赏电视节目时前所未有的掌控感,是技术向前发展才可能出现的。
人们对以往电视的怀念,或许有美好的怀旧情绪在其中,但恐怕更多指向之前看电视时的清爽和纯粹。那些年的老电视,外表显得笨重,且没有兼容太多功能,而新的技术条件下,电视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扩展,电视节目的生态也在改变。随着新兴媒介的兴起,人们对影音视听的要求也不是旧式电视能满足的,智能电视厂商由此展开技术和价格上的竞争。不过,也正因如此,许多视频内容供应方深度融入电视产销环节,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复杂,让智能电视不再只是一块大屏那么简单。
以往也有网友反映过“套娃式充会员”这类现象,电视用户的直观感受就是充完一个会员并不能完全“通关”,也不能看到所有的影视内容。若是要“一充再充”,那么看视频的费用自然就变高了。实际上,在新的售卖和营销模式之下,电视已经成为视频内容分发和聚合平台,电视厂商和内容供应方,以各式各样的会员体系和充值规则,决定着内容的开放和共享程度,最终影响着电视观众的选择。不同App间的定价与竞争策略,涉及节目的版权和收益,这也会让用户在观看电视和选择服务时,有分散和割裂之感。
可以说,即便是平日玩转网络的年轻人,在接触电视会员充值模式时,也会感到不适应。另外,电视观众中还有不少老年人和青少年,他们对相关操作并不熟悉,看电视时也可能误充会员。流行的“客厅营销”改变了电视和内容行业的市场“打法”,但如果只有不断地充会员才能“解锁”智能电视,也会让可以活跃家庭气氛的电视渐渐受到冷落。当用户开始“用脚投票”,转而抛弃电视拥抱其他收视观影媒介,这种用户的流失,对电视行业和会员体系恐怕并不是件幸事。
随着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愿意为优质内容付费,但丰富的内容供应、明晰的会员权益、合理的收费标准、便捷的使用体验等,同样是下一步电视行业提升用户口碑和使用体验的发力点。只有立足用户痛点解决问题的企业,才能收获更多用户,占领更大市场。
白毅鹏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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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