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味中华】吃的是情怀,“治愈系”黄桃罐头走俏******
中新社吉林1月12日电 题:吃的是情怀,“治愈系”黄桃罐头走俏
中新社记者 石洪宇
“今年黄桃罐头的热销程度是谁都没有料到的。”吉林省吉林市一家大型超市的经理告诉记者,春节临近,黄桃罐头甚至成了年货爆款,许多顾客成箱购买。
记者走访的多家大型商超均表示,上个月中下旬的黄桃罐头几乎“上架即售空”,只能多次要求供应商补货。甚至有品牌方发文称,因收到“你家的黄桃罐头能治病吗?”这样的私信,而担心“不明真相的宝子们会被误导”,呼吁消费者理性囤货。
图为在吉林市一家超市内,黄桃罐头被摆在醒目位置。 中新社记者 石洪宇 摄然而面对品牌方的贴心提示,众网友却大呼“你不懂”“那是药吗?那是药引子!”“吃的是情怀”……
“黄桃罐头承载着东北居民的集体记忆。”吉林市政协文史研究员皮福生说,20世纪七八十年代,山东一带的黄桃逐渐盛行于临近的东北市场,但运输和保存都十分不易,东北发达的工业体系恰好让罐头产品流行起来,亦缓解了漫长冬季中新鲜蔬果的不足。
“虽然不具备药效,但爽滑、甘甜的口味还是极具‘治愈性’。”皮福生说,桃子在传统文化中也有“长寿”“辟邪”之意,从前的人们探望病人、过年串门,都会带上几罐,以视郑重祥瑞。
图为吉林市民在家自制的黄桃罐头。 中新社记者 石洪宇 摄58岁的吉林人潘泽军是黄桃罐头的“铁杆粉丝”。在社区举办的“厨艺大赛”中,他曾凭借烹制黄桃、山楂、海棠等罐头多次拔得头筹。
据潘泽军介绍,夏秋两季制作罐头时应选购鲜嫩多汁的黄桃,但不宜过于成熟,否则烹制后太软。冬季方便得多,东北常见的速冻黄桃可像冻梨一样即食,是制作罐头的“半成品”。
图为摆上吉林市民餐桌的黄桃罐头。 中新社记者 石洪宇 摄制作时,若是鲜果,需把桃子洗净去皮切块,入锅水煮10分钟左右。晾凉后装入器皿,加入适量白糖或冰糖,均匀搅拌,放入冰箱冷藏。潘泽军说,糖的用量是衡量“老师傅”的标准之一,多则黄桃味道发苦、少则质感欠佳。腌制三四个小时后,自制黄桃罐头便可食用了。
潘泽军说,4岁的外孙女每次生病,他都要喂上几口黄桃罐头,“也算是对孩子的一种祝福”。
“虽然现在的商品包装愈发精致化,但黄桃罐头的包装却在回归传统模样。”皮福生表示,简单的圆罐包装一是源于黄桃的“体形”,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愿意为“情怀”买单。
图为吉林市民在选购黄桃罐头。 中新社记者 石洪宇 摄“口感+情感”令黄桃罐头成了疫情期间的“康养顶流”,甚至一度线上线下“一罐难求”。“‘70后’小时候生病了大人才舍得给买黄桃罐头吃,感觉对小孩儿发烧有奇效!”不少网友分享起共同的儿时记忆——每有头疼脑热,长辈喂上几口黄桃罐头,感觉病痛顿时就好了大半。
“黄桃中富含维生素、膳食纤维等,既可生津止渴,又有助于消化、润肠通便。病人身体虚弱,黄桃罐头中的糖分对补充体力也有一定作用。”吉林市中心医院临床医生赵晓芸提示说,但罐头中糖分较多,食用要适量。(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